她說:我有的是方法讓你離職,不用讓公司出任何資遣費!你等著!
她說:讓你離開的方式多的是,你看我弄走幾個人,有給過甚麼費用嗎?
她說:對,就是誰跟我說你的事情,我就看你再演呀!上班一直戴著面具演戲不累嗎?我警告你,你最好不要去找她的麻煩,不然你等著瞧我會怎樣對付你!幹!你他媽的給我試試看!

上面都是她對我說過的話
撇開情緒式的字眼不談,公司真的有辦法透過多次面談(還沒有紙本記錄)來讓員工離職嗎?
查過很多資料,問過資深人資,最後也透過關係問到勞檢員的回覆
答案是: 不可能。

《勞基法第11點》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,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:
一、歇業或轉讓時。
二、虧損或業務緊縮時。
三、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。
四、業務性質變更,有減少勞工之必要,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。
五、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。

不論是否不適任或是多次口頭面談(我應該是被罵不是面談)沒有改善,公司要讓員工非自願離職都是需要給予資遣費,且所有的面談均需要紙本記錄,雙方簽名,如果員工不簽,雇主要自行舉證有面談,是員工自己不肯簽。

PS:公司能透過績效評核來調整員工的"獎金",勞務所得是不能隨意調整,需要雙方同意簽名! 另外績效評核也需要有評核辦法,但我們公司沒有。

另外《勞基法第12條》
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,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:
一、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,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。
二、對於雇主、雇主家屬、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,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。
三、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,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。
四、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,情節重大者。
五、故意損耗機器、工具、原料、產品,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,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、營業上之秘密,致雇主受有損害者。
六、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,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。
雇主依前項第一款、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,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,三十日內為之。

換句話說員工發生上面情形,雇主要在知悉情況下30日內通知員工,但上述的任何一條我都沒有。

但是要拿資遣費嗎?
不、我一點也不想
我還是喜歡上班,但是昨天發現自己收到主管傳訊的LINE訊都會發抖
心臟狂跳,腦海裡只出現,我又做錯甚麼?又要被罵甚麼?
即使只是轉貼老闆的訊息,我也害怕到手也抖起來
之前上班,在打電腦的手都會不自覺發顫
感覺自己真的生病了
一想到要踏進辦公室只覺得害怕,一想到要面對主管更害怕
但還沒提離職前能如何? 扯著嘴角還是得撐下去,然後被說戴著面具上班
難不成比起笑,更喜歡看著我掉著淚工作嗎?
但我不想,也不願意,我不想因為自己的情緒影響其他人的情緒
如果因此被說戴著面具上班我也認了
那位把所有事情掏心掏肺跟主管報告的好同事之前交情真的很好
所以她知道我的情緒轉變,知道我很難受,知道我努力在撐著在改進
但是一轉眼,她就跟主管報告
然後某一天晚上,又被說:你不要到處裝委屈,自己有多爛不知道嗎?你到底想證明甚麼?
閉上眼,心很酸,但也明白了,有些人不是朋友只是同事
面對她,維持原樣寒暄笑著,但再也不會說心底的感受

行吧,希望明天的面談遞辭呈能順利
再下去,真的需要去看心理諮商師
原來真的上班可以上到心理都生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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